海口九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12年04月26日
海口九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
 
     为加强校内交通管理,维护校园秩序,保障师生职工安全,制定如下规定:
1、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内,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。
2、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、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和本规定,必按规定路线、速度行驶;机动车进入校园后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,严禁鸣笛,严禁超速。
3、各种车辆尤其是载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,自觉接受校警检查。
4、非本校机动车辆,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;经允许过夜停放的车辆,应在指定地点停放,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。校园内机动车辆,要依次、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内,不准停在校道、人行道上。
5、校园内严禁学车、练车、无证驾驶、酒后驾驶。
6、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,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,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;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,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。
7、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。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横幅,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四米。
8、禁止任何部门随意阻碍交通、占用路面的行为。确需占道施工,须提前报办公室批准。
9、校内施工,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。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、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。
10、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维护校园交通秩序,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通畅。
11、学生不准骑摩托车、电动车上学,自行车不许骑进校园,建议停放在校门外停车管理处,上好锁,安全自负。
12、上学、放学路上,学生不准骑车载人,不准把车骑出非机动车道,不准在路上追赶超车,不准横穿马路。
13、对违反以上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。